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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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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求

  一�基本原则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积��少�质�有�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求,�循以下原则:

  (一)�法�规,规范调整。应��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严�借规划修编��调�耕地�有�和基本农田�护�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数�,��质�。调整�的基本农田数��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护�积指标;调整�的基本农田平�质�等别应高于调整�的平�质�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等别有所�高;调整�的基本农田数��质�和布局安排应�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件。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垦开�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格的土地整��垦开�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留的耕地,以�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度大于25度或田��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自然�害��的耕地,�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较差�田��度大于25度�严�沙化�宜农作以�生�脆弱地区水土�失严�的基本农田�以调出。

  2.因���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难以����宜农作的基本农田�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僻��易管�的基本农田�以调出。

  三�检验分�与�果�求

  (一)检验分��求

  按照以下�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

  1.调整�的基本农田�护�积应�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护�积指标。

  2.调整�的基本农田平�质�等别应高于调整�的平�质�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等别有所�高。

  3.调整�的基本农田中�耕地��耕地的比�应当有所�低。

  4.调整�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高。

  (二)工作��果�求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的基本农田�化情况进行分�,对相关�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检验分�报告。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图,将调整��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加分�,�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置�质�等别�地类代�等�素。

  基本农田调整�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库。

  四�基本农田�护区划定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护区进一步�实到地�。

  (一)划区�求

  1.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护区:�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2.为基本农田生产�务的农��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以划入基本农田�护区。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预留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划入基本农田�护区。

  4.基本农田�护区的边界应��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分区�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考虑生�环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确定。尽�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

  5.基本农田�护区划定中,�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难以定�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救�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业��等)�时,列明�在基本农田�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务的农��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护区。

  3.基本农田�护区内�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能�垦或调整的,��留现状用途,但�得扩大�积。

  4.基本农田�护区内,严�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的其他�农建设项目。

  5.在��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下,列入项目清�的建设项目�用基本农田时��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当地实际情况,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点�护和整治。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应尽��让基本农田集中区。

  (二)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基本农田�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护地�的��下,�结�新农�建设和土地综�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加大土地综�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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