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进入关键阶段,部将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一、土地规划分类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三、其他规定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调整要求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三、划定要求
四、成果检验
五、管制规则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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