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利用,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村、工矿等建设用地的宏观布局,应当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要求,形成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二)城镇发展,应统筹存量、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引导城镇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城镇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
(三)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四)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六)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一)边界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以下建设用地边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二)区域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三、划定要求
(一)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三)限制/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四、成果检验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素落实到规划图后,图上反映的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规划确定的相应用地指标范围内,做到图数一致。
(一)现状建设用地检验。图上反映的合法的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现状面积,应与依法依规认定的规划基数保持一致。
(二)允许建设区检验。图上反映的各类允许建设区的用地面积,应不突破相应类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指标。
(三)有条件建设区检验。有条件建设区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模式和主要发展方向。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
五、管制规则
(一)允许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