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初步设计
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一般情况、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资料,其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工业卫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内容为:
a.设计中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的卫生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b.建设项目的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
c.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d.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但对于因工艺或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e.根据生产特点和卫生级别、职工人数及构成,设置生活卫生设施,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厕所、医疗室和工业卫生室及其设备。
f.写明用于工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经费概算及占工程投资总额的比例。
g.存在问题。
第3.1.2条凡不经可行性研究阶段而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须按第2.2.1-2.2.4条进行厂址选择的卫生学预评价。
第3.1.3条初步设计经卫生学预评价后,须由卫生监督部门签署卫生监督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附录D)。
第3.1.4条建设项目中用于卫生防护设施及生活卫生设施的经费,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编制专项概算,列入建筑项目总概算内。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作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布置在当地夏季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第3.2.2条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避免相互影响和污染。
第3.2.3条生产区内应将热加工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尘的车间与产毒的车间分开布置,高噪声车间应布置在远离生活区的厂区边缘。
第3.2.4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和厂前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第三节厂房和设备布局
第3.3.1条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3.3.2条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第3.3.3条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车间墙体应加厚,隔音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应符合隔声吸声要求。
第3.3.4条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有足够的建筑面积,按放射场所的有关规定布局。
第3.3.5条在同一厂房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下风侧。
第3.3.6条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第3.3.7条采用局部排气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业用槽应靠近车间的外墙。
第3.3.8条产生振动、噪声、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第3.3.9条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而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
第四节卫生防护设施
第3.4.1条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3.4.2条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第3.4.3条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
第3.4.4条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3.4.5条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第3.4.6条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坡向排水系统的一定坡度。
第3.4.7条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4.8条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第3.4.9条设计中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寒、防恶臭措施应按GB5003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第3.4.10条车间采光照明应分别按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第3.4.11条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需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容许浓度的30%。
第3.4.12条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施。
第3.4.13条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说明书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
第五节生活卫生设施
第3.5.1条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第3.5.2条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3.5.3条车间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女工卫生室,按车间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
第3.5.4条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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