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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来源:考试大  2009年10月21日   【考试大: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

  第五章 竣工验收

  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企业在建设项目全工艺试生产正常状态下,在验收前两个月,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第5.1.2条企业应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附录E)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指定的图纸和资料。

  第5.1.3条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的测试和评价。

  第5.1.4条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

  第5.1.5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费用,应在前期工作费项目中列支。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5.2.1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

  第5.2.2条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包括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和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第5.2.2.1条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第5.2.2.2条物理因素:高温、噪声、振动、照度、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第5.2.2.3条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第5.2.3条生产环境卫生学调查:调查生产环境状况,车间通风,采光照明,除尘排毒通风系统,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防护,高温作业防护和车间微小气候状况,以及相邻车间的影响,卫生辅助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5.2.4条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卫生学预评价意见。

  第5.2.5条测试点设置原则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而定。

  第5.2.5.1条化学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A.

  第5.2.5.2条物理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B.

  第5.2.5.3条生物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以动物的毛皮和羽绒为原料的加工业,在可能染菌的工序和部位进行采样检验。

  第5.2.5.4条在确定测试点的同时应绘制职业危害因素测试点平面分布图,格式见附录G.

  第三节现场测试

  第5.3.1条测试条件:按设计时满负荷生产状况。

  测试频率:按照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

  第5.3.2条测试方法:粉尘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毒物测定方法按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标准方法以及有关噪声、局部振动、微波、激光、电离和电磁辐射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暂无标准方法的,可参照国外方法,但必须加以说明。

  第5.3.3条职业危害因素测定记录:尘毒作业测定记录、噪声测定记录、其它物理因素测定记录;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格式详见附录H、I、K、L.

  第四节竣工验收标准

  第5.4.1条评价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治理,不合格四级。其评价指标见附录C.

  第5.4.2条评价依据:计算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的平均值,粉尘浓度的测试数据计算几何平均数,毒物浓度计算算术平均数或几何平均数(其测试数据如为正态分布则计算算术平均数,如为偏态分布计算几何平均数,噪声的测试数据不求平均数)对Ⅰ级和Ⅱ级危害物质要注明值和值,未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合格,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5.4.3条依据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测试数据做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同时将调查和测试小结以及存在问题附于认可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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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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