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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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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土地许�

  第48�:土地许�是基于主管机关��的�法文件创立的法定�利,许�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群体�有土地并行使本法规定的�利。

  第49�:土地许�应适应社会或�济目的。

  适应社会目的的土地许��许�益人建立民用建筑或耕耘属于国家的土地。适应�济目的的土地许��许�益人为工业化农业开�在柬王国清除土地。

  第50�:使用��展或开�国家土地,无论其是�为公共�务的其他�类的许�,如:矿产许���头许��机场许��工业�展许��渔业许�。这类许��在本法管辖范围之内。

  第51�:土地许��应无�授予,除�因适应社会目的许�穷困家庭居�或耕作。

  第52�:土地许����本法按许���规定的�件设立�利。除为社会目的,土地许��能设立所有�。

  第53�:事实上的�有土地�能导致土地许�。土地许�必须基于特定的法律文件,在�有土地�由授予土地许�的所有者如:国家或公共集体或公共机构这类主管机构��。此许�必须在土地管��城市规划与建设部注册。

  第54�:土地许�是有�件的。必须符�本法公共秩�的规定。许�文件�包括有��效力的其他特别�款。

  第55�:当�符�法定�件时,土地许�是�被政府决定撤消的。被许�人有��法定程�对此决定上诉。如被许�人��守��规定的特殊�款,法院�撤消该许�。

  第56�:在许�期内被许�者的�利是所有者的�利。被许�者有��求主管机构�护他的�利。被许�者�以针对任何形�的侵害,��被许�的土地。被许�者�以按许�的目标获得土地的果实并进行农业开�。被许�者��以�更土地目标而破�自然结构或在许�尾期��性的开�。

  第57�:被许�的土地�能通过转让而转让。被许�土地的转让�能由主管机构为新许��利�有人的利益创立新的许���。如被许�人死亡,其继承人愿��继续在剩余的许�期�内行使�利。

  第58�:土地许���授予国家�人财产的部分土地。土地许��能侵犯�路�交通�水��池塘�人民的日用水库。

  第59�:土地许��积�超过10000公顷。超过此�的已有许�应缩�。但是此缩�如影�开�进程,被许�者�得到特殊��。此缩�和��程�应由法令决定。�止��特定人或其控制的几个法人��超过款�制的土地�属�明。

  第60�:为居��农业自用或工业化农业开�的土地许�授予程�应由法规确定。

  第61�:土地许�的长期�为99年。

  第62�:工业化耕作的土地许�必须在��许��12个月内开�。�则,该许�将被撤消。任何长于12个月,无适当�由的�开�将�为撤消许�的��。本法生效�所有12个月内未开�的许�在本法生效�应被撤消。

  被许�人未交许�费应�为撤消许�的��。因任何原因造�的撤消许�,被许�人无�就任何�失�求补�。

  第六章 �得所有�的方�

  第63�:�人间通过买��交��赠予或继承方�转让的�动产所有�应�照本法进行。

  第1分部 通过销售而�得�动产

  第64�:�动产销售��是�许�家�买家转让�动产所有�由买家��家支付�动产购买价格为对价的��。

  第65�:���动产销售��以书��主管机构规定的法定格�且在注册机构注册,其所有�的转让是�执行的并�对抗第三方。销售��本身�是所有�转让的充分法定�件。

  第66�:有能力签署��的柬�人�以出售或购买�动产。但是,以下人��出售:

  1.�是�供出售财产的所有人;

  2.未�其他共有所有人��的��分财产的共有所有人;

  3.其财产被没收的人。

  以下人��购买:

  1.监护人��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

  2.管�人��购买其管�的财产;

  3.法官或政府官员��购买其管辖或其负责出售的财产;

  4.财产被�消赎回�的人���购买其财产。

  第67�:��之间的销售无效。

  第68�:�家应�买家����所出售的�动产无任何�大的潜在的缺陷。�则,此出售应�解除。

  第69�:在注册机构登记的出售��其所有�转让应视为有效。��应记载售价,�则应视为无效。�有�方已�明支付所有财产税时,�动产销售����登记。

  第2分部 通过交�而�得�动产

  第70�:�动产的交�是当事人��交�彼此�动产的��。�动产的交�使�动产所有�转让。交�应按出售的�件一样执行。

  第3分部 通过继承而�得

  第71�:�通过继承对下列�动产进行转让:

  1.�本法已明确建立�动产所有�的�属�明;

  2.�属�明�法律文件或其它���明的�法�有;

  3.任何有�财产�和�动产的�利。

  第72�:继承中,为�得完全所有�的�动产的�有的必�期�,�本法第30�31�,从死亡人开始�有起算。

  第73�:实际�有的�动产未注册或登记,但已按法律�求�法地�有,�以通过继承转让。

  第74�:无�属�明的�有财产并通过继承转让,�为财产新�有人的继承人�继续管�并享��护,��他满足本法的所有其它�求。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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