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构或任何他人不可以利用死者为实际占有人,或以无不动产的正式分配为由侵犯继承人的权利,尤其是拒绝承认和证明他们的占有。
第75条:当被继承的不动产是死者家庭的住所或是养活家庭生命的土地,未获得所有共同继承人的明示同意,继承人不可要求分割或出售。一旦分割产生争议,共同继承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如果无所有共同继承人的明示同意,任何共同继承人权利的部分转让应视为无效。此外,任何出售其部分权利的共同继承人应就被出售财产的部分丧失继承权。任何违反禁止出售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独自对买家就此负责。
第76条:因任何法律或事实的障碍不能继续占有遗产或不愿对此个人负责的继承人可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
第77条:如因经济目的获得土地许可的人不是企业而是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自然人。他死后,无授予该许可的主管机构的批准,此许可不应分割。
第78条:死后无继承人或收益人的财产应收归国家并构成国家的私人财产。
第79条:在新民法典公布前,继承财产的委托应遵循传统做法。
第4分部 通过赠予取得
第80条:赠予是赠予人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被赠人,被赠人接受的合同。
第81条:只有书面、法定格式并在登记部门注册的不动产赠予才可对抗第三人。
第82条:不动产可在生者间赠予、死亡赠予、委托赠予。如赠予是相互赠予,构成交换。
第83条:国家只可由于社会原因将不动产授予自然人居住或进行维持生存的耕作。考虑到收益人的社会水平,赠予不动产的价值必须限于上述目的且不允许投机或不当得利。
本法实施前的国家赠予不应再审查。
第84条:不动产赠予一旦被接受不可撤消。赠予的所有权可以迅速转让。但是,赠予人可保留财产的地役权,不动产的使用和居住权。必须在合同中记载并在登记机构注册。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