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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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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9�:租���应按当事人�愿�现存法律�通用规则制定。租���应为书�。�头租�应视为临时租�,��在相当于租金支付期�通知,�以在任何时间终止。

  第110�:在�有�动产�,承租人应按与出租人的租��议了解�动产的状况。在开始�有�未检查�动产的状况,推定为其状况符�租��议。租�财产�应�有�适�正常使用的潜在缺陷。

  第111�:承租人负责财产的正常维护,除�租�有相�规定,租期届满他应将财产��原状并负责因滥用造�的�失费用。

  第112�:承租人必须�止进行任何��租��议�能阻�或中止出租人安�享��的行为。

  第113�:民用�商用�工用和农用的�动产租�的格�应由法令确定。

  第5分部 土地规则

  第114�:所有者的�利和义务应�法律确定�护的一般利益目的的所有土地规则而定。

  第115�:对所有者涉�土地管�和城市规划的建筑�样和一切�件应由法令而定。

  第116�:�符�土地规则但在本法生效�通过��规定的所有�使用��影�。但上述使用��延伸到�制或�止它的土地规则�布�。

  如�紧急情况或公共利益需�,为公共秩�,法律��外规定立�实施的土地规则,�制所有�的使用。

  第八章 ��的财产�

  第117�:当�所有者享�其财产�时,�生��的财产�。所有者的剩余�利也称原所有�(BARE OWNERSHIP)。

  第118�:��的财产�的形�包括地役��使用和建筑��便宜�。

  第1分部 地役�

  第119�:地役�是��动产的所有者在�超过其寿命的时�内的�利。

  第120�:地役�因法律或�议而设,�以有时�或无时�或附�件。如无时�,应视为�益人终生都�享�。书�或法定格�的地役��有法定效力。如在土地登记部门注册,�对抗第三方。

  第121�:�益人有�对其�动产享�所有孳�,无论是自然还是人工孳�。

  第122�:地役开始时附�于土地的自然孳�将属于�益人。地役结�时附�于土地的自然孳�将属于原所有人,无需对耕作和��补�。但是,如在开始和结�时有佃农,他们有�获得他们的�果份�。

  第123�:人工孳�在地役期�内属于�益人。

  第124�:地役�人�个人享用�出租�出佃或有��无�地将�利转让给第三方。出租或出佃���能超过3年。如�新出租或出佃,新��应在地役期满�至少一年终止。

  第125�:地役�人享�财产的增值。

  第126�:地役�人有便宜�和除财产处置�外的所有者享有的�利。

  第127�:地役�人��所有者一样使用土地的�果。

  第128�:地役�人收�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矿产开�许�费。

  第129�:原所有者�能以任何形�阻�地役�的行使。地役�制止时,地役�人��以对地役期内他所�的�动产改良�求补�,�使该�动产增值是因为其改良。地役�人或其继承人�拆除其在建筑内安装的镜��画和其他装饰,��使建筑��原状。

  第130�:地役�人�负责维护。从地役�开始,原所有人负责�大维修,除�该��因地役�人缺�维修引起。在此情况下,地役�人自己负责维修。

  �大维修是修承�墙�门,��和全顶,修下水�,�修墙和围墙。所有其他维修视为维护。

  第131�:原所有人和地役�人�无义务�建因��抗力造�的��。但是,投�的�动产因�能的�害�到��,原所有人和地役�人�对�修或�建�求�险赔�。

  第132�:地役�人�益时应�年支付必须支付的�动产费用,如:税和�费。

  地役�人应负责执行并更新�动产的��;既�在已订��中,也�在原所有人�求的补充��中规定。

  第133�:在地役期�内,如第三方侵害原所有人的�益,地役�人应通知所有人。如�通知,应对原所有人�能�到的�失负责,�使是强加于他的�失。

  第134�:以下情况,地役应终止:

  1.地役�人死亡;

  2.时�届满或��规定的期�届满;

  3.达�地役�人放弃�利的�议;

  4.�动产完全��;

  5.�本法第135�法院�决。

  第135�:如原所有人起诉地役�人滥用�利,尤其是��或�维护�动产,地役�人的�利�被法院终止。

  地役�的的债�人有��法院申请继续拥有此�利,如果他们��维护并�供担�。法院�根�事�的严�程度或其它原因,宣布完全解除地役或�命令�动产归还所有人,�年�地役�人或其�益人支付一定价金直到地役期届满。

  第136�:原所有人对有地役�的�动产的出售�影�地役�,除�地役�人书�放弃,他将继续行使其�利。

  第137�:如果地役�涉�建筑,该建筑因事件而��,地役�中止,他无�对剩余的土地和�料�求地役�。但是,地役涉�建筑和土地,建筑被�,对土地�有地役。

  第2分部 使用和居��

  第138�:使用�是�许�益人为其需�和其家庭的需�对土地的�果享�的�利。居��是�许�益人为其需�和其家庭的需��有房屋的�利。�使�益人结婚或生�,这两项�利��继续。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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