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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三部分)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1月18æ—¥   ã€�考试大:轻æ�¾è€ƒè¯•,快ä¹�生活ï¼�】

  第139�:使用和居���地役�一样�立和丧失。使用人和居�人的使用和居��由法定格�的��或相关法律确定。

  第140�:使用和居��的�益人�能�其他人转让或出租。使用和居��严格�制于个人�利。其�益人死亡或按照���款终止。

  第141�:如使用�人�得所有土地的�果,或居��人完全�有房屋,他有责任支付耕��修�和维护的费用并�地役一样支付税和�费。如他��得部分�果或�有部分房屋,应按份支付费用。

  第3分部 便宜�

  第142�:便宜�是使用和�益于他人的,对附地或低地的一项责任。

  第143�:便宜���该地的状况因自然�法律����立,由法律或所有人间的�议而定。

  第1�分部 自然便宜�

  第144�:低地应获得高地自然�出的水�。低地所有人��以修建堤�或其他工程阻�水�。高地所有人��以进行侵害低地所有人便宜�的任何行为。

  第145�:除第144��一段的情况,高地的所有人有�使用和处置�到其土地上的雨水和在其土地上�现的水�。

  第146�:根�农业需�,水��土地的所有人应让水�往邻地,邻地的所有人有相�的义务。

  第2�分部 法律便宜�

  第147�:法律便宜�用于公共或�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便宜�应由法律或约�所有人的特殊法规而定。

  �人利益的法律便宜�应确定所有人�以在其土地上行使�利的�制,��他�侵犯邻地所有人的�利。

  第148�:土地界�和沿公共�路的财产所有�应由主管机构按公共利益的实际需�尤其是交通需�而定。

  在沿公共�路上建围墙或任何建筑,所有人应使拟建筑符�记载的地图。�一建筑许�应符�已有的记载线。

  主管机构�按公共利益的需�决定�更�路的�积。如主管机构决定扩展�路�积,沿记载线的所有建筑应�移。如果�有简�的围墙或易于拆�的建筑,主管机构应�求所有人�离。如果�动产无法改�或�易于�离,应�留到主管机构决定是�按计划扩展。剥夺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利�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进行。关于�法的拥有��有的土地,��法建的围墙和建筑,所有人有�对其�失获得赔�。

  第149�:欲在其土地上进行工程的所有人应按关于规定�离或支�工程的特殊法规处��能�害或妨害其邻地的行为,如挖掘�散�气味�储存�险物质。

  第150�:所有人��在两米内冲�邻地开洞作为门�窗户�阳�或走廊。

  第151�:所有人��在离邻地界线两米内�两米以上的树。�则应利害关系人的�求,强行�离该树。

  第152�:如土地是�闭的�无法通往公共�路�或出��足以进行工业化农业开�,所有人在支付开路造�的�失费用�,有��求在邻地开路。

  第153�:原则上,第152�所指的路应是该�闭的土地与公共�路间短的路,但也应是对许�开路的所有人造��失�的路。

  第154�:如因土地分割�出售�交��资产纠纷或��造�的�闭土地,�能对剩余的分割土地�求开路。但是,如剩余的分割土地�足以开路,应适用第152�153�。

  第155�:有�使用�溉其土地水�的所有人补�该土地所有人所��害��获得水��地的通�。

  第156�:所有人�将�溉其土地的水引�低地,�����的土地所有人支付赔�。

  第157�:全部或部分被淹的土地所有人�将有害之水从该地抽干,但应使用�生的方法。

  第158�:欲使用水�溉其土地的河岸所有人在支付补��,�获得�利在对岸设立�水的必�工业设备。

  第159�:许�在其土地上建工程的所有人任何时候都��求共�使用堤�,��他支付了建设和维护的一�费用。在此情况下无需对该所有人补�,已付的补�应退还。

  第3�分部 ��便宜�

  第160�:所有人�以在其土地上为其他土地的所有人建立任何便宜�,��该便宜���背公共秩�。便宜�的使用和范围应由创立它们的��而定。

  第161�:��便宜�必须具备法定格�。�有在登记机构备案,��对第三方有效。如�留便宜�未在转让所有�的文件中记载,当主地和附地之一转让给第三方时,便宜�关系应中止。

  第162�:在其土地上创立地役�的所有人视为��为上述便宜�的所有必�内容。在其土地池塘的�水�必�地给予过路�。

  第163�:为使用和�留便宜�,主地的所有人有�在附地上建立任何必�的工程。

  第164�:除��有�议,使用和�留便宜�的必�工程的费用由主地所有人支付。

  第165�:附地的所有人��以�旨在�少便宜�或使其无法使用的任何事。附地的所有人��以�更原指定的使用便宜�的方�。但是,如维�原状将对附地所有人行使便宜�更昂贵,他��主地所有人�供一�相当于行使其�利价值的土地,主地所有人��以拒�。

  第166�:主地所有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便宜�,�能在附地或主地上进行任何�能负�影�附地状况的�更。

  第4�分部 便宜�的�止

  第167�:便宜�终止: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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