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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三部分)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1月18æ—¥   ã€�考试大:轻æ�¾è€ƒè¯•,快ä¹�生活ï¼�】

  第三部分 �人所有�的制度

  第七章 所有者的�利和义务

  第1分部 所有�利益的享�

  第85�:除�法律�止,�动产所有者有使用�享�和处置其财产的排他和广泛的�利。

  第86�:财产所有者��以伤害�妨害或干扰第三方(尤其是其邻居)使用其财产。正常�法的使用财产�视为妨害。

  第87�:除�法律�止,土地的所有者�以自愿���开�和建筑任何事物。�本章第三部分,对其开�或建筑有所有�。

  第88�:�其使用目的和本法,�动产所有者�自由对其财产进行开�或�更原始形�或结构。

  第89�:本法所称的改��动产的原始性质或结构包括:清除土地�森林和耕作物,填土,平山�挖土,开�矿产或�头,建水库,农业用地城市化,�展工业区和工厂等。

  第90�:�����本法第88和89�,地�所有者应是其地下�地下挖出物的所有者。地下的界�应按地�的垂直线确定。

  但是,所有者�能对其�现的雕��信物和�董�求所有�。上述作�是国家�产的一部分,应交还文化部。

  第91�:除特别法规定的电线�电讯线外,地�所有者也是其财产上空和附�物的所有者。他�以�断邻居伸入其财产的树木的��或收获其果实。但是,他��以�止飞机飞越其财产。

  第92�:�本法第五部分,�动产所有者�订立以该财产为担�的��。

  第93�:�本章第二�三部分,财产所有者�以管�该财产产出物�自然或人工附�物。

  第2分部 获得所有�的孳�和产�

  第94�:�动产所有者有�获得其财产的所有�类的孳�,包括自然孳�和人工孳�。自然孳�是从土地自然长出或人工培育出的果实。人工孳�是资本利得�利润和利�。

  第95�:�于土地耕作的果实属于其土地所有者,��他�第三方支付了耕作�劳动和��费。

  第3分部 所有�的增值

  第1�分部 人的行为造�的增值

  第96�:如无相���,在地上或地下进行的建筑�工程应视为其所有者支付�完�,其�果属于他。

  第97�:如建筑�工厂或改进的�料�属于土地所有者,他应��料所有者支付�料费用。如所有者���料,应赔�,但�料的所有者无�拆�已完的工程。

  第98�:如第三方��用�料进行建筑和改进,土地所有者有�选择�留其�料或勒令第三方拆除。

  如土地所有者�求拆除��建筑,第三方应无�支付拆�费用;如拆�对土地所有者造�任何�害,应赔�。如所有者欲�留该建筑,必须支付�料和人工费,无论其土地是�将增值。但是,如第三方�本法第38�善�建筑,所有者�能�求拆除上述建筑。他有两�选择,�么支付�料和人工费,�么支付相当于土地增值部分的价金。

  第2�分部 人工增值

  第99�:河��支�或河床孳生的淤泥�被认为冲积的土壤。冲积土壤应使河沿岸土地的所有者�益,无论其是��通行或航行。如果是�航行的或�漂浮的,所有者应�法�留河沿岸的曳船�。

  第100�:因水�从河的一岸冲积到�一岸的土壤,�一岸的土地所有者�益于冲积的土壤,失去土壤的所有者�能�求归还。

  第101�:如果河��支�或渠�,无论其是��航行或漂浮,因��的大水造�大�积的�辨的河岸的土地�失,�入到下游或对岸,失去土地的所有者�在事��一年内�求归还土地;超过此时�,除�获得土地的所有者已���有,�则无��求。

  第102�:在支�或渠�中新形�的�航行或�漂浮的任何土地增值应属于国家。

  第103�:在支��渠�或河�中新形�的��航行或��漂浮的任何土地增值应属于河岸土地的所有者。如土地增值未能在一岸排他地形�,应以河中心为分界线归属两岸的所有者。

  第104�:如果河��支�或渠�形�的新水�分割并带走了河岸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形�了岛屿,�使河��支�或渠�中的岛屿是独立的,原土地所有者�有所有�。

  第105�:如果�航行或�漂浮的河��支�或渠�废弃原水�形�新水�,河岸的所有者�获得已干涸的河��支�或渠�的所有�。应�或市主管机构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原水�的土地价值应由该地的�或市的法院指定的专家确定。

  如原河岸土地所有者�愿以专家的定价获得土地,主管机构应公开��。��所得应在被淹没土地的所有者间分�。

  第4分部 �动产的租�

  第106�:�动产所有者�以�其他人租�。租���是�动产所有者临时将财产交予他人,以规定的租金�租期为对价的��。�动产租���也称租��议。

  租�有两�形�:�定期租�与定期租�。定期租�包括短期附加续租选择�的租�和15年以上的长期租�。

  第107�:�定期租�与�续租的短期租�形�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个人关系。如果有所有者的明示��或授�,�以分租。

  第108�:长期租�形��动产的�利。上述�利�有价转让或继承。如果���或根本改�其原有性质,�以改善并改�长期租�的财产,除�租��议中特殊规定。租�期到,出租人或其继承人无需对承租人所�的改善进行任何补�就完全获得所有�。如果承租人符�本�第2款,出租人或其继承人无�强迫承租人将�动产返还原状。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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