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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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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从�些�类土地中为国家或市政需��收(包括通过�购)地�的�制,由本法典第七����第八�三��第��四�和百零一�规定。

  3.为国家或市政需��收地�(包括通过�购)的�件和程�,由本法典第五�五�规定。

  第五�� 地�的没收 ‘

  地��以根�法院的判决,作为对犯罪的制�,从地�的所有人无�的剥夺(没收)。

  第五�一� 地�的�用·

  1.在�生自然�害�事故�瘟疫�兽疫和其他�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由这些�常情况产生的��,授�的国家执行�力机关�以临时�用所有人的地�,�时赔�地�所有人�到的�失(�用),并�所有人��

  �用文书。

  2.�照本法典第五�五�规定的�件和程�,为国家或市政需�,通过�收(包括�购)程�实施的�收地�,�是�用。

  3.在无法�其所有人返还被�用的地�的情况下,�赔�该地�根�本法典第六�六�确定的市场价值,或者根�地�所有人的�愿�供�等价值的地�。

  4.其地�被�用的地�所有人,有�在引起�用的情况消除�通过�法程��求返还被�用的地�。

  5.在�生本�款所述情况但没有必��用地�时,�以在这�情况存在的期间,为了本�款所述目的临时�用地�,�时赔�地�所有人因为临时�制其�利而�到的�失。

  6.对于�以�地�所有人赔�被�用的地�价值和由于�用地�或临时�制其�利而�到的�失的评价,地�所有人�以通过�法程��起争议。

  第五�二� 转让地�的�件和程�

  地�所有人�他人转让地�,�照民事立法规定的程�进�时应考虑本法典第二�七�规定的地��转能力�制。

  第五�三� 当事人放弃地��利的�件和程�

  1.当事人放弃行使属于他的地��利(�表放弃声明),并�由此终止相应�利。

  2.在放弃地�所有�时,该地��得无主�动产的法律地�,其�利终止程�由民事立法规定。

  3.在当事人放弃�继承的终身�有地���长期(无�期) 使用地��时,由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对该地�进行处分。

  第五�四� 因�适当利用地�强制终止�所有人地��的�件和程�

  1.在�适当利用地�的情况下,�照本法典第四�五�第二款规定的根�,强制终止�继承的终身�有地���长期(无�期)使用地���无�定期使用地��。

  2.强制终止�继承的终身�有地���长期(无�期)使用地���无�定期使用地��,应当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改正�适当利用地�事实的�件下实施。

  3.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时,授�实施国家土地监�的国家执行�力机关,应当就所犯土地�法行为���土地法规的责任人�出警告,并�求他将��的情况�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和�供地�的机关报告。

  上述警告书应当包�如下内容:

  (1)对所犯土地�法行为的说明;

  (2)改正土地�法行为的期�;

  (3)说明在�改正土地�法行为的情况下将�能强制终止地��;

  (4)说明在�起强制终止地��利程�的情况下��土地法规的责任人的�利;

  (5)其他必��件。

  警告书的格�,由俄罗斯�邦政府规定。

  4.在规定期�内没有改正警告书中所指土地�法行为的情况下,�出警告书的国家执行�力机关,应当将关于因�适当利用地�终止地��的�料移�给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

  5.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法院�出终止地��的申请。在法院作出终止地��的判决之时起10日期�届满�,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国家�动产和�动产契约登记

  机关申请对终止地��的国家登记,并附上有关文件。

  6.终止地��,并�解除��土地法规的责任人承担本法典第七�六�规定的赔�所致�害。

  7.对于因�适当利用地�而剥夺地�的判决,�以通过�法程�申诉。

  第五�五� 为国家或市政需��收地�的�件和程�

  1.为了国家或市政的需��收地�,包括通过�购,�照本法典第四���规定的根�进行。

  2.为了国家或市政需�强制转让地�,�有根�法院判决,在事先等值赔�地�价值的�件下��以实施。

  3.为国家或市政需�从地�所有人�购地�的办法�对为了国家或市政需��购的地�确定�购价格的办法�在为国家或市政需��收地�时终止地��有或使用�利的程��为国家或市政需�应予�购的地�所有人的�利,由民事立法规定。

  第五�六� 对土地�利的�制

  1.土地�利,�以�照本法典��邦法律规定的根��到�制。

  2.�以规定下列土地�利�制:

  (1)在�护区��生防护区利用地�的特殊�件和�济活动制度;

  (2)�护环境的特殊�件,其中包括�护动物界和�物界,�护自然�迹�历�和文化�迹�考�客体,�护肥沃的土壤层�野生动物的天然栖�环境和�徙通�;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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