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提供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权利时,根据按规定程序商定的方案,在规定的建设、维修或公路养护(对公路地块)期限内开始和结束建设或开发地块的条件;
(4)在本法典、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利用地块的其他限制。
3.对土地权利的限制,由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文件、地方自治机关文件或法院判决规定。
4.对土地权利的限制,可以是无限期的或有一定期限的。
5.在地块所有权向他人转移时,对土地权利的限制继续有效
6.对土地权利的限制,应当依照(联邦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7.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限制土地权利提出申诉。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