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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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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土地�利的终止和�制

  第四�四� 地�所有�的终止根�

  地�所有�在所有人将自己的地�转让给他人时�在所有人放弃对地�的所有�时�在�照民事立法规定的程�强制剥夺所有人的地�时终止。

  第四�五� 长期(无�期)使用地����继承的终身�有地��的终止根�

  1.长期(无�期)使用地����继承的终身�有地��,在土地使用人�土地�有人�照本法典第五�三�规定的�件和程�放弃其地��利时终止。

  2.长期(无�期)使用地����继承的终身�有地��,在下列情况下强制终止:

  (1)�按照其专门用途和本法典第七�八�规定的土地分类的所属类别利用地�;

  (2)采用使农业用地肥力严��退或生�状况明显�化的方�利用地�;

  (3)�纠正故�实施的下列土地�法行为:

  由于在贮存�使用和�输过程中��化肥��物生长激素�有毒化学�和其他�险的化学或生物制�的管�规则,使肥沃的土壤层�失�污染��害或��,从而对人体�康或环境造��害;

  ��本法典第��五�至一百�有关规范规定的�特殊�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自然�护和休闲用地�历�文化用地�特别��的土地�其他具有特殊利用�件的土地��到放射性污染的土地的利用制度;

  �常�实施必须实施的改善土地状况��护土壤��风蚀�水蚀和防止�化土壤状况的其他过程的措施;

  �常�缴纳土地税;

  (4)在民事立法规定的三年内没有将用于农业生产或�宅�其他建设的地�按指定目的利用,如果�邦法律没有规定更长的期�,但由于自然�害或其他排除利用的情况使地��能按用途利用的期间除外;

  (5)根�本法典第五�五�规定的规则,为国家或市政需�将地��收; ·

  (6)根�本法典第五�一�规定的规则将地��用。

  3.在本�第二款规定的诸情况下,终止地��利的判决由法院根�本法典第五�四�作出。

  第四�六� 地�租�的终止根�

  1.地�租�,�照民事立法规定的根�和程�终止。

  2.除了本�款规定的情况外,在下列情况下,�以根�出租人的�议终止地�租�:

  (1)�按照其专门用途和本法典第八�规定的土地分类的所属类别利用地�;

  (2)地�的利用导致了农业用地肥力的严��退或生�状况的明显�化;

  (3)�纠正故�实施的土地�法行为,其表现是,由于在贮存�使用和�输中��化肥��物生长激素�有毒化学�和其他�险的化学或生物制�的管�规则使肥沃的土壤层�失�污染���或��,从而对人体�康或环境造��害;

  (4)没有在三年内将用于农业生产或�宅�其他建设的地�按指定目的利用,如果�邦法律或地�租���没有规定更长的期�,但必�的地�开�时间和由于自然�害或其他排除利用的情况使地��能按用途利用的期间除外;

  (5)根�本法典第五�五�规定的规则,为国家或市政需�将地��收;

  (6)根�本法典第五�一�规定的规则将地��用。

  3.在下列情况下,��许�照本�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相�终止地�租�:

  (1)在农业播�工作期间;

  (2)�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七� 无�定期使用地��的终止根�

  1.无�定期使用地��,根�地��供人的决定或�方�议终止:

  (1)�供地�的期�届满;

  (2)�照本法典第四�五��二款规定的根�。

  2.由于借以�供公务份地的�工劳动关系的终止,终止公务份地�,但本�第三�四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在�工转为领�养�金或残废退休金时,对终止劳动关系的�工�留公务份地�;

  4.在下列情况下,为家庭�员中的一人�留公务份地�:

  (1)对应��加定期现役军役或军民两用�务的�工,在整个�役期间�留;

  (2)对去�加学习的�工,在教育机构中学习的整个期间�留;

  (3)对因执行公务牺牲的�工。

  公务份地�为�工的无劳动能力��和年�的父��留终身,为�工的�女�留至他们达到�年。

  5.公务份地�的终止,‘由�供该份地使用的组织的决定办�。

  6.与�供份地使用的组织终止劳动关系的�工,有�在终止劳动关系�为结�农活所必需的期�内继续利用该份地。

  第四�八� 地役�的终止根�

  1.�人地役��照民事立法规定的根�终止。

  2.公共地役�在丧失设定公共地役�的社会需�时通过作出�消地役�的文件终止。

  第四��� 为国家和市政需��收地�,其中包括通过�购

  1.在与下列有关的特殊情况下,�以为了国家和市政的需��收地�,包括通过�购:

  (1)履行俄罗斯�邦的国际义务;

  (2)安排国家或市政�义的项目,而且没有�能安排这些项目的其他方案;

  (3)�邦法律规定的有关从俄罗斯�邦�主体所有或市政所有的土地中�收地�(包括通过�购)的其他情况,和俄罗斯�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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