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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班讲义: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来源:233网校 2017-08-13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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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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