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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知识: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来源:233网校 2019-08-20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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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要约

类型内容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要约的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二)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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