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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知识:合同的履行、变更

来源:233网校 2019-08-20 08:50:00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可撤销合同

概念: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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