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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教材!一建《法规》135个时间、金额数字型考点下

作者:233网校 2020-06-16 15:38:00
导读: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中,有大量数字型考点,记忆难度较大,在复习时,可把它们归纳汇总在一起,对比记忆,效果会更好!本文为第七章、第八章重要数字型考点汇总篇

在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中,有大量关于时间、金额、人数等的数字型知识点,这部分考点多为定性规定,不好理解,复习的时候特别容易混淆,唯一的办法就是多看多背,加深印象。233网校特梳理了一建《工程法规》2020新教材中的重要数字型考点,并进行了汇总,方便考生们记忆并掌握!推荐收藏起来,平时多看多记,考前可再复习巩固!

这部分内容很多,故将其拆分为上、中、下三个篇章进行整理和发布,本文为重要数字型考点上篇(第七章~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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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第一章~第三章 时间、金额等重要数字型考点

第四章~第六章 时间、金额等重要数字型考点

第七章~第八章 时间、金额等重要数字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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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标准

99、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第二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00、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四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0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02、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在期限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0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2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10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08、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09、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10、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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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制度

111、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1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2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113、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114、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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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新增】

11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17、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11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19、《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2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2020新增】

12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由4个例外:

(1)6个月后发现新据的;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4)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123、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2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2020新增】

第三节 仲裁制度

126、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27、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28、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29、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四节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30、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第五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3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33、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34、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3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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