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情形是()。
A.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B.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C.被告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D.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E.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BE选项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职权的;第五,滥用职权的;第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选项A: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变更和撤销不能等同);
选项C:被告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选项D: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