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处罚的决定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信息。
违法事实:详细描述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处罚依据: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罚种类和幅度:具体说明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类型(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及相应的处罚金额或期限。
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如何履行处罚决定以及具体的履行期限。
救济途径:提供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时可以采取的申诉或诉讼途径。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注明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日期。
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一级建造师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相关事务,确保依法行政。此外,在备考过程中,掌握这些知识点也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是( )
A.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C.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D.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