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处罚决定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行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如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等,均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违法使用设备、机具:施工单位如果使用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如果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中,如果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行为,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了解这些行为有助于一级建造师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在备考过程中,掌握这些知识点也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
重要提示:在建设工程中,确保合规操作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手段。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是( )
A.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C.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D.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