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申请暂缓执行: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且需要立即停止执行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赔偿请求: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了解这些救济途径有助于一级建造师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相关事务,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此外,在备考过程中,掌握这些知识点也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
重要提示:当事人在行使救济权利时,应当注意时效性,及时提出申请或起诉,以免错过法定期限。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是( )
A.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C.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D.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