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法》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若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此外,还将面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若有上述行为之一,除上述处罚外,还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经济处罚,还会导致资质等级的降低甚至吊销。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这种行为同样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除了罚款外,还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也对发生前述情形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
- 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向社会公布曝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监理单位能够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保障工程质量。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可以有效防止工程监理单位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