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几种特殊情况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并且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通过这些规定,人民法院能够在确保公正的同时,也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的各种复杂情况。
在行政诉讼中,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救济途径,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应当( )。
A.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
C.判决确认无效
D.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2、2014年4月10日,甲某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提起了诉讼;2014年5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2014年5月7日,甲某收到判决书。如甲某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2014年5月15日
B.2014年5月17日
C.2014年5月22日
D.2014年6月7日
3、行政诉讼期间发生的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有( )。
A.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D.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该行政行为具有人身强制属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