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第10章中,关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部分,详细介绍了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及适用情形。共同诉讼人是指在某一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形成的诉讼关系。
具体来说,当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人民法院会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理由成立,则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通常情况下,"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法院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这一制度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例如,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多个施工单位因同一行政决定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共同诉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