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可以申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
-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等制定的,除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由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特定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为管理本辖区内的事务而制定的各种规定。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即被法律或法规明确赋予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所有可申请审查的文件均不包括规章。如果申请人质疑某项规章的合法性,则需按照专门针对规章的审查程序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基于了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性或部门性规范性文件时,他们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正个别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还能促进整个行政管理体系更加透明公正地运作。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