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可以申请审查的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 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等制定,除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所有可申请审查的文件均不包括规章。如果申请人质疑某项规章的合法性,则需按照专门针对规章的审查程序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基于了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性或部门性规范性文件时,他们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正个别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还能促进整个行政管理体系更加透明公正地运作。
例如,假设一家建筑公司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现当地建设局依据的一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内部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之处,那么该公司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请求对该文件进行审查。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当前的问题,还能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改进和完善。
具体步骤如下:
- 准备申请材料:收集与该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明确指出文件中的不合法之处。
-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等待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 跟进处理结果: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如进一步提起诉讼等。
通过这一过程,不仅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使国务院部门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