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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建厅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29 10:32:4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建市〔2025〕15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4〕70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八、招标文件应当将存在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以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否决性情形集中表述,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修改为“八、招标文件应当将存在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以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否决性情形集中表述,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当事人,招标人应当依法限制其投标。”

二、将“十一、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招标文件应当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修改为“十一、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招标文件应当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

三、将“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招标文件应当有鼓励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的条款。”修改为“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招标文件应当有鼓励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的条款。”

2025年10月24日

原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原文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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