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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辅导--招标投标法

来源:233网校 2007-12-19 09:00:00
2Z201050 掌握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4、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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