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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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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6.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6.5.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所属版本:202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介绍

(1)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3:1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的是()。
A . 国务院
B . 应急管理部
C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 .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大咖讲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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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②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③应急预案电子文档;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3)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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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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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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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②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③应急预案电子文档;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3)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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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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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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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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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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