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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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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6.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6.5.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所属版本:202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介绍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3:1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下列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单选题 2.某多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于2014年5月1日发生结构局部坍塌事故,造成人员死伤事故,施工单位将该事故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次日在救援中找到7具尸体,另有2人下落不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该事件最迟的补报日期应为( )。
A . 2014年5月6日
B . 2014年5月8日
C . 2014年5月15日
D . 2014年5月31日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事故补报的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本事故发生于2014年5月1 日,因此应于30天后的2014年5月31日之前补报死亡人数。因此,正确选项为D。

单选题 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不包括(  )。
A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B . 事故中伤亡和下落不明人数
C . 已经采取的措施
D . 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ABC属于事故报告的内容,D属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多选题 4.下列关于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 . 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不属于事故报告的内容
C .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 .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 . 实行分包的建设工程,由分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选项A正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选项B错误,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选项C正确,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选项D正确,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选项E错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单选题 5.关于分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 . 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 . 由分包单位负责级上报事故
D . 事故报告后应当每4小时补报一次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选项A错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选项B正确,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选项C错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选项D错误,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大咖讲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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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②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③应急预案电子文档;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3)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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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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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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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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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②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③应急预案电子文档;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3)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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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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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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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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