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体系中,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受到明确限制。《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这意味着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能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
具体而言,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面临三个重要限制:第一,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即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第二,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三,设定的许可程序不得严于上位法的规定。这些限制保障了行政许可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例如,在建筑资质管理方面,国务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定了资质许可的基本框架,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该框架内细化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要求,而不能擅自增加新的资质类别或者提高资质标准。
对于二级建造师考生而言,这一知识点常以两种形式考查:一是直接考察地方性法规设定许可的权限范围;二是通过案例判断某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是否合法。在备考时需要特别注意三个禁止性规定:禁止创设新许可、禁止增设条件、禁止加严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建造师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要求与上位法冲突,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建议修改。同时,在跨地区承揽工程时,也需要特别注意不同地区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差异性,确保合规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优先原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