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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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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所属版本: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介绍

定义

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适用范围

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资质要求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就低原则)

法律责任

内部-按共同承包协议约定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2:39

大咖讲解: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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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中标单位。

按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材料、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对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承包;

施工总承包:指发包人只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总承包单位。

一、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3.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1.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

2.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本项目禁止),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5.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6.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7.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8.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

5.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6.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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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分包工程的范围
概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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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规定

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并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査

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2年内发生2次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

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年内发生3次

以上的

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注: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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