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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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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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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介绍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专题更新时间:2025/12/18 09:31:24

大咖讲解: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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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 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昼间70dB(A)
“夜间” 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夜间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高频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人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种盖。
城巿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高频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2007年9月原建设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高频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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