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
1.提高用水效率
2.非传统水源利用:
3.安全用水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对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作出规定。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绿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分别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