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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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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属版本: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介绍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2:4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某施工单位挪用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被要求限期整改,并处挪用费用一定比例的罚款,该比例为()
A . 10%以上20%以下
B . 20%以上50%以下
C . 70%以上90%以下
D . 30%以上50%以下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选项B正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 2.【过期考点】某施工单位挪用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被要求限期整改,并处挪用费用一定比列的罚款,该比例为()
A . 10%以上20%以下
B . 20%以上50%以下
C . 70%以上90%以下
D . 30%以上50%以下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该试题考点已过期,新版教材已变更,为保证试卷完整性,仅供考生参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咖讲解: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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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五、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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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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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四)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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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七)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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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一)“安管人员”的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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