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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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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所属版本: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介绍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竞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题更新时间:2025/12/18 09:31:28

大咖讲解: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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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五、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八、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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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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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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