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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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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所属版本: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介绍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项目

内容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专题更新时间:2026/03/30 11:35:45

大咖讲解: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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