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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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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2K330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2K331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律规定/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所属版本: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介绍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6)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4:00

大咖讲解: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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