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六条规定,469人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厅已办理上述人员的注销手续,其相应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现予通告。
持有二级建造师职(执)业资格证书,符合重新注册条件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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