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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222批二级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人员名单公示(710人)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6-28 10:23:00

关于自治区第二百二十二批二级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自治区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48号),经审核,480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230人符合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现将审查意见在新疆建设网站予以公示(网址www.xjjs.gov.cn),本次的公示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1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厅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详细内容及名单请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原文链接网址:http://link.233.com/10975/xjjs/xzxkgs/202006/291d722c8f144ee88871660b5aca0b0b.shtml。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增项注册条件所需资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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