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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建厅:启用新版二建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电子注册证书通知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03-07 09:59:24

根据规定,辽宁二级建造师2022年3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自2022年6月1日起,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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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登录方式及相关说明

(一)按照辽宁省《强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方案》关于政务服务事项“一张网”的总体要求,我厅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版升级,自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事项需通过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申报,相关业务统一在《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link.233.com/27562/)中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过期人员,如果该注册人员只有一个注册专业,注销注册完成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重新注册;如果该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专业且有未到期的专业,已到期的专业被注销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增项注册。

(三)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中的已注册人员,可通过新系统中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遗失补办”事项申请电子证书,待审核通过后登录个人账号打印电子证书(具体操作见附件1)。

(四)因新系统无法对接外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数据库,新系统开通后我省将不再受理省外取得资格人员的注册业务。

(五)具体相关业务的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请登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link.233.com/27003/)网站——“我要办”——“执业注册”——“辽宁建设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查询。

(六)2021年辽宁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在新系统开通后即可申报注册。

(七)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和密码,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和密码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新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4-83988821。

二、实行电子证书

(一)自 2022年3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样式见附件2)。自2022年6月1日起,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自 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内准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三)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三、电子证书信息查验

(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908)查验。

(二)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link.233.com/27003)“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四、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link.233.com/27562/)下载电子证书。下载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微信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四)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期间,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申办相关业务待审批通过后登录辽宁政务服务平台重新加注打印。注册证书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过期等,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27003/tfwj/wjtz/202203/t20220307_4523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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