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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简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手续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03-31 09:10:00
各有关单位:
  为了方便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减少申报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手续及审批程序。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手续及审批程序
  1、取消部分注册业务纸质申报材料。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人,可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link.233.com/15030/sheng/sheng_350000/350000.aspx),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1)申报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初始、增项、重新注册;
  (2)持本省颁发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申报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增项注册的需提交申报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水利水电、公路专业和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申报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和增项注册的,仍按原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接受邮寄申报材料。凡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注册证章的,均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业务受理时限自收到齐全的邮寄材料之日起计算。
  3、简化提交个人证件照片。在申报初始、重新注册时,凡已上传个人证件照片至资格考试系统的,无需再提交个人证件照片;未上传过个人证件照片的,需在申报时提供个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照片电子版至省注册中心邮箱),经存档后供办理注册业务使用。
  4、开通网上缴费系统。凡申报初始、增项、重新注册的,均须在网上申报的同时登录“注册业务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费,发票随证章一并领取。未通过审核的,将退回所缴费用。
  5、取消注册公示。自2013年2月1日起,凡通过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审核的,将直接予以公告,不再进行公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提出变更或注销注册申请。
  6、统一到设区市领取证章。公告发布后,申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或企业单位介绍信到所在设区市证章领取点(见附件)领取证章,不再到省注册中心领取。申报初始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若注册申报单位与资格考试报考单位不同,需凭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领取证章。
  二、注意事项
  1、网上申报时,申请表中姓名、性别、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证书编号、签发日期等填写内容必须与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如:证书编号必须填写为“闽建造(二)XXXXXX”,申请注册专业必须与资格证书专业类别一致,填写不一致的系统将无法上报。 
  2、截至2013年1月25日,已经进行网上申报但未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其网上申报数据将退回企业版,2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3、申报人和企业对注册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及聘用企业意见、申报附件材料、聘用劳动合同等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须承担相应责任。
  4、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负责将证章领取记录表及相关材料定期上报省注册中心。
  申报材料及证章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304室,邮编:350001。
  省注册中心电子邮箱:zczxzhuce@163.com。
  联系电话:0591-87838569,87617396。 
  附件: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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