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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建首次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11-19 09:34:00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为做好我省首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的延续注册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已届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年龄未满60周岁需继续执业的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
  二、延续注册条件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完成近三年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主项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选修必修各60学时,增项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选修必修各30学时。未完成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的将无法进行延续注册申报。
  三、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为受理本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申报时间。
  四、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福建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在系统中填写延续注册申报数据,并将网络数据通过系统发送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2、现场申报: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受理(受理点详见附件2);中直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平潭综合实验区、特级建筑业企业人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受理。现场申报书面材料包括:
  (1)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请表(需本人签字,聘用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专业一式一份,公路、水利专业一式二份;
  (2)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3)聘用单位一次性申报超过5人的,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一式一份;(通过“注册系统”生成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3、缴纳委托代刻执业印章费:凡申报延续注册的,均须在网上申报的同时登录“注册业务网上缴费系统”(具体缴费操作流程可从缴费系统中下载),缴纳执业印章费,收费标准为90元/人,发票随证章一并领取。未通过延续注册审核的,将退回所缴费用。
  4、证章领取: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申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聘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证章(证章领取点详见附件2)。
  五、其他事宜
  1、为加快延续注册工作进度,凡通过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的,将直接予以公告,不进行公示。聘用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的继续教育数据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提供,如有疑义可自行联系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核实。
  3、本次申报延续注册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逾期仍未申报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将自动失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将予以省级注销。
  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受理点应在收到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后以每10个工作日为一批,将申报材料汇总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过期的执业印章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集中销毁。
  5、本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时间紧、人数多、任务重,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必须本着对企业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好,确保延续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310室;电话: 0591-87617396、87610301。
  省建设培训干部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410室;电话: 0591-87800231。
  附件:1.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2.现场申报受理点及证章领取点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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