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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建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延续注册申报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11-19 09:39:00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首次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做好首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和申报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延续申请人的注册有效期应是2013年12月31日之前。
  2、延续申请人二级建造师的年龄应未满65周岁,二级临时建造师的年龄应未满60周岁(截止2013年12月31日)。
  3、申请人遗失证、章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1)遗失注册证书人员,需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办注册证书后,才能进行延续注册现场申报。遗失补办的具体申报流程和需提交的材料以我中心的办事指南为准。
  (2)遗失执业印章人员,需由所在企业提交遗失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印章上的有关信息可通过我中心网站“注册人员查询”(http://link.233.com/15030/archisearch/second/cszcindex.aspx)进行查询。遗失声明范本见附件1。
  4、中直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特级建筑业企业(名单见附件2)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可在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申报,也可向各属地受理点申报,其余企业需向各属地受理点申报。
  5、企业对所提交申报材料、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申请表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必须手写签字)、法人的签章,以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申请表上聘用合同期应在有效范围(现场申报时有效期应不少于3个月)。
  8、在登录个人版,点击“延续注册“状态时,如系统提示“没有检索到继续教育合格信息,无法申请延续注册,请确认!”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该申请人近三年未参加所申请延续注册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或所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非所申请延续注册专业,申请人应及时参加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后再申请延续注册;
  (2)申请人新近参加过继续教育,系统尚未接收到省培训中心所提供的2013年度培训数据,需等待近期省培训中心提供培训数据后再申请延续注册。
  二、各设区市现场申报受理点应注意的事项:
  1、各设区市受理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收件,同时通过缴费系统查询是否已缴费。
  2、各设区市受理点每10个工作日统计汇总各批次申报人数、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总数,并将汇总统计表(范本见附件3)与相应申报材料、注册证书、印章遗失声明一并寄送我中心(每两周一批,隔周周五前寄出)。已收取的执业印章由各设区市受理点负责集中销毁。
  附件下载: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报有关注意事项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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