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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吉林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12-08 08:44:00
导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及《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吉建管[2007]21号)等文件规定,我省将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及《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吉建管[2007]21号)等文件规定,我省将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至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二级临时建造师。

  二、 申报方式

  本次延续注册实行网上办理,企业登录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报。

  三、 审批程序

  延续注册实行网上审批,各地初审合格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并予以办理延续注册。

  四、 时间要求

  网上受理时限至2010年12月31日结止,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注册,再次申报按重新注册处理。

  五、 其它事项

  (一)注册有效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人员应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本文件要求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禁止执业。

  (二)申请人员应在执业期间完成过相应的工程业绩,且无执业不良行为记录,符合延续注册规定。

  (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执行,在有关文件未颁发前,暂不作为延续注册必要条件。

  (四)各企业办理延续注册证书时,同时交回原执业印章。

  (五)请各地对认真核对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和工程业绩将录入省从业人员数据库,作为执业行为监管的标准数据。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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