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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法律法规速记考点:为期货提供中介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12-07 09:14:00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考点一】总则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考点二】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考点三】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考点四】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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