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应当载明事项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2)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3)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4)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5)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6)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7)需要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2)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 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期货法律法规试题巩固:
【2025年真题·单选题】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经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 )字样。
A.商品交易所或者期权交易所
B. 期货交易所或者衍生品交易所
C. 商品交易所或者衍生品交易所
D. 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
综上,该题选D。
【所属章节】第4章 >> 第四章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 第一节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与运作 >> 一、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P127-P130 >>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127-130
以上干货考点来源于233网校期货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全部笔记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