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任职备案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免职决定文件;
(2)相关会议的决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 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 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并不得在参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但是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依法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非准入型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水平。

期货法律法规试题巩固:
【2025年真题·单选题】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 )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A.2
B. 1
C. 3
D. 4
【所属章节】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 >>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 二、任职备案P49-P51
以上干货考点来源于233网校期货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全部笔记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