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风险官在发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如何报告?
一、报告对象 首席风险官在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二、报告内容 首席风险官需要报告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 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情况;
- 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情形;
- 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情况;
- 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整改与配合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若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通过以上报告机制,首席风险官能够有效监督期货公司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确保公司稳健运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三、职责与履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