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货公司应当依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如果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的聘任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在选聘首席风险官时,应主要考虑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 首席风险官的任期
- 职责范围
- 权利义务
- 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但如果首席风险官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董事会在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此外,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一、首席风险官的任免

























